來源: 崇川在線
發布時間: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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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區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一號)
南通市崇川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1月13日選舉產生南通市崇川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1名,現予公布:
委 員:馮志宏
南通市崇川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3年1月13日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三號)
南通市崇川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1月13日通過《南通市崇川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現予公布。
南通市崇川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3年1月13日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3年1月13日區二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南通市崇川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有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崇川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第三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
第四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變動情況的報告;
(四)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提出各代表團召集人名單草案;
(六)提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七)提出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八)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九)組建大會秘書處;
(十)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和調研;
(十一)其他事項。
第九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般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公布開會日期和會議議程草案。臨時召集的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相關草案發給代表,并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意見。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應當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所在街道、開發區組成代表團,由各代表團召集人組織代表團活動,推選代表團正、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組會議。代表團活動討論下列事項:
(一)會議議程草案;
(二)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四)其他提交預備會議通過的事項。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以上各項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變動情況的報告,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通過會議議程;
(二)選舉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
(三)通過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四)通過關于會議的其他事項。
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預備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四條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
除每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五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須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會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八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和討論代表對有關議案和報告的審議意見,并將討論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條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組織代表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必須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并經批準,會議期間應當報代表團并由代表團向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參加選舉和表決,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三條 不是本屆區人大代表的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列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在本區的全國、省和南通市人大代表,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
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或記者招待會,根據需要設新聞發言人。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設公民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代表履職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八條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議案經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后,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和提供有關資料。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一并交由議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
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未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經主席團同意,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改作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處理。
第三十三條 代表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秘書處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在大會期間或者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代表。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秘書處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并督促重新答復代表。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應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書面報告。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四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提出報告的機關根據需要向會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各代表團根據會議日程安排,對有關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在審議時,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
有關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相關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有關的代表、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關報告和草案、預算相關報告和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報告和草案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相關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相關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區級預算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部分調整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和補選
第三十九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區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通過專門委員會設立和組成人員的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選舉辦法進行選舉。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代表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和本區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政府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經代表醞釀后,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三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第四十四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時,依照本議事規則四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五條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認是否有效,并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四十六條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表決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也可以在閉會后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四十七條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人大常委會組織。
第四十八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成員,本區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可以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后,提請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應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應當報經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條 主席團、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案提請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給代表。
第五十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區人大代表資格被原選區選民罷免的,其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缺,由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進行補選。補選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區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個別副區長的任免,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政府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主任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如果提名的人選不是副職領導人,應當先任命其為副職領導人,再決定其代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政府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決定代理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和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區人大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代表或代表團提出詢問的內容,應當與會議審議的議案或者報告有關。
對代表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納,并及時予以回復;意見未采納的,應當向代表作出說明。
第五十四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和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在會議期間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作出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在主席團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的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質詢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各代表團通報。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主席團、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區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五十九條 區人大代表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有權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表決。
區人大代表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和專題審議會議上的發言,可以由秘書處通過電子閱文系統推送給代表。
第六十一條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
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
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議案、決議、決定,一般采用舉手表決方式。需要采用其他表決方式時,由主席團決定。
第六十三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區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在會議期間辭職被接受或者被罷免的人員,通過的決議、決定,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區有關媒體刊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