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420686X/2020-00362 | 分類: | 工業、交通\公路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崇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崇川政辦發〔2019〕47號 |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發布日期: | 2019-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崇川區城市道路占道停車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 索引號: | 01420686X/2020-00362 |
| 分類: | 工業、交通\公路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崇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文號: | 崇川政辦發〔2019〕47號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 發布日期: | 2019-12-3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崇川區城市道路占道停車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觀音山新城管委會,區各相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崇川區城市道路占道停車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崇川區城市道路占道停車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加強崇川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切實緩解交通擁堵和道路停車秩序混亂現狀,規范車輛停放,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通價規〔2011〕1號)《關于明確機動車道路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通發改辦〔2019〕5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管理范圍
本意見所稱的城市道路臨時占道停車,是指使用城市支路車行道、人行道上設置的臨時占道停車泊位(以下簡稱占道停車設施)停車的行為。
二、管理模式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占道停車管理主體為各街道辦事處。由市交警支隊委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相關路段的機動車停車執法工作,具體由屬地街道綜合執法隊負責。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成立停車秩序管理中隊負責長效考核以及作為街道執法力量的補充。
三、管理內容
(一)設施管理。占道停車區域的相關停車市政設施由所屬街道進行日常秩序管理,由區市政養護中心負責改造、維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牽頭協調管理。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臨時占道停車設施的巡查,確保設施的完好、整潔,通道暢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攜帶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使用臨時占道停車設施停放;
2.擅自拆除或損壞臨時占道停車設施;
3.擅自在臨時占道停車設施上張貼或者懸掛廣告、招牌、標語或者其它物品;
4.其他侵害臨時占道停車設施的行為。
(二)停車管理。凡使用臨時占道停車設施停放車輛的,停車人應當按劃定的車位,依次序停放車輛,并按標準交納臨時占道停車服務費。使用臨時占道停車設施停車的,停車人應當自行妥善保管車內財物。
(三)標識標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設計“占道停車點”標識牌和收費人員工作服、工作牌,在臨時占道停車設施范圍內明示臨時占道停車設施的使用辦法、收費標準、計費辦法、停車時段等,完善停車標志、標線等設施。
(四)協調配合。財政、住建、城管、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方案。因緊急疏導交通或者突發事件需要臨時關閉臨時占道停車設施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措施處理。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大型群體活動需要停止、撤銷或者遷移臨時占道停車設施的,有關部門應當向占道停車設施設置管理單位通報相關情況,占道停車設施設置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五)法律責任。對違反以上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收費說明
按照《關于明確機動車道路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通發改辦〔2019〕59號)標準,對全區城市道路占道停車進行收費管理。
停車收費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由區財政局提供票據,實行管理和收費公示,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占道停車收入資金收歸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五、其他
本意見自發文日期起實施。《關于進一步加強崇川區城市道路占道停車管理的實施意見(實行)》(崇川政辦發〔2018〕8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