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崇地預告〔2025〕47號(ZC2025074集慧路南,惠民路東,集美路北,陳橋路西地塊)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陳橋街道河口社區范圍內,擬征收土地范圍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單位:公頃)
序號 |
街道 |
村(社區) |
組 |
農用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計 |
|
耕地 |
||||||||
1 |
陳橋街道 |
河口社區 |
二十二組 |
3.7289 |
3.7286 |
0.0206 |
0 |
3.7495 |
2 |
陳橋街道 |
河口社區 |
二十三組 |
0.1885 |
0.1879 |
0 |
0 |
0.1885 |
3 |
陳橋街道 |
河口社區 |
0.135 |
0.1349 |
0.0002 |
0 |
0.1352 |
|
合計 |
4.0524 |
4.0514 |
0.0208 |
0 |
4.0732 |
|||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成片開發建設需要。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崇川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崇川政規〔2023〕4號)的規定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崇川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干補償方式相關事宜的會議紀要》(〔2021〕4號)、《關于明確征地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的通知》(崇川政辦發〔2023〕47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通政規〔2023〕2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崇川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崇川區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ai100.cc/xccqrmzf/xxgk/xxgk.html)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至指定地址。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崇川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指定地址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5、指定地址:天和景居2號樓陳橋街道辦事處(聯系人:潘洪良;電話:85699870;郵編:226000)。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