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崇川區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2023修訂版)》的通知
(2023年11月30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崇川政規〔2023〕2號文發布 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崇川區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2023修訂版)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產業和產品的綜合競爭力,鼓勵、引導企業做大做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技術標準在激勵企業做大做強中的引導和支撐作用,促進我區特色產業和規模企業轉型升級,提升經濟運行質量,推動全區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區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獎勵對象
質量發展資金獎勵對象為創建品牌、技術標準、質量信用、體系認證的企業、事業單位。
(一)對經權威部門評價認定的名牌給予獎勵:
1.區域名牌:獲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江蘇區域名牌稱號的單位;
2.名牌產品:獲江蘇精品認證稱號的單位。
(二)對經上級技術標準機構評價認定的項目給予獎勵:
1.榮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單位;
2.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工作的單位;
3.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市)地方標準的單位;
4.獲國家、省級、市級標準化試點、標準化示范區(基地)、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項目的單位;
5.獲得“企業標準領跑者”認定的單位。
(三)對經權威部門評價確認的質量信用、體系認證、計量示范的給予獎勵:
1.獲省質量信用AA、AAA級的單位;
2.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通過國家測量體系AAA、AA認證的單位,通過綠色產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的單位;
3.被評定為“江蘇省能源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
4.被評定為省、市級“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
二、獎勵方式
(一)名牌獎勵
1.對首次榮獲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的單位給予100萬元的獎勵,重報再獲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的給予30萬元獎勵,獲“省區域名牌”稱號的單位獎勵30萬元,重報再獲“省區域名牌”稱號的單位獎勵10萬元;
2.對首次榮獲江蘇精品認證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獎勵,重報再獲江蘇精品認證的單位給予5萬元獎勵。
(二)技術標準獎勵
1.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對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3.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項目發布實施后,對第二起草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15萬元、10萬元,第三至第五起草單位(不分順序)分別給予6萬元、4萬元的獎勵;制(修)訂省(市)地方標準項目,發布實施后,作為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第二起草單位給予2.5萬元獎勵,第三至第五起草單位(不分順序)給予2萬元的獎勵;
4.對標準化試點、標準化示范區(基地)、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成效顯著,獲得驗收通過的承擔單位,國家級項目獎勵10萬元,省級項目獎勵6萬元,市級項目獎勵4萬元;
5.獲得“企業標準領跑者”認定的單位獎勵4萬元。
(三)質量信用、體系認證、計量示范獎勵
1.對獲得省級質量信用AAA級和AA級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4萬元獎勵;
2.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通過國家測量體系AAA、AA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通過有機產品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3.被評定為“江蘇省能源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給予4萬元獎勵;
4.被評定為省、市級“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的單位給予2萬元獎勵。
三、資金撥付
(一)申報
申報單位在“崇川興企通平臺”上申報,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1.質量獎勵資金申請表;
2.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區市場監管局匯總審核后向區財政局提交撥付申請。
有以下情形的單位不得申報:1.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安全政策的;2.近3年有產(商)品經國家、行業和省、市質量監管部門抽查或驗收不合格的;3.近3年建筑企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過2起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組織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調查并追究責任的;4.近3年發生按行業規定有較大及以上級別的衛生、環境及其他責任事故,存在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收等違法記錄的;5.近3年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的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
(三)撥付
區財政局依據區市場監管局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將資金撥付到相關企業。
四、監督管理
該資金屬區級財政專項獎勵,用于對獲得有關名牌認定、標準創新、質量信用、體系認證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獎勵,不得違規使用。
區市場監管局應會同區財政局強化項目管理,規范資金的使用,推進名牌、技術標準和以質取勝戰略的實施,對質量項目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管,定期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效果,及時掌握項目動態,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價,并在次年一季度將績效評價結果書面反饋給區財政局。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或違規使用資金的企業,相關部門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企業進行處理。
五、附則
省、市、區級獎勵不重復享受,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政府全額投資項目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原《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崇川區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崇川政發〔2022〕23號)文件不再執行。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