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崇川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崇川政規〔2023〕4號文發布 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
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市北高新區管委會,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規定,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現將我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重新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區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助費用。全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為55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275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
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區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上級規定的標準高于我區,按照上級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關于崇川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干補償方式相關事宜的會議紀要》(〔2021〕4號)及《關于明確征地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的通知》(崇川政辦發〔2023〕47號)等文件執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管轄范圍內的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按其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執行。
五、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結余部分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過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統籌補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