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崇川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補償。《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全省片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區片綜合地價的具體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連續重新公布”。省政府于2020年出臺了《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根據省政府公布的標準,市政府出臺了《市政府關于公布南通市所轄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通政發〔2020〕43號),報省政府批準后施行。
2023年9月28日,省政府下發《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對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進行了重新公布,明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要求,盡快調整或重新公布具體執行標準,合理確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并將調整文件及時報送備案。
二、起草過程
一是對崇川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我區征地區片現行標準合理可行,較好地維護了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是就《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崇川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積極征求相關部門、各街道及公眾意見。
三是舉行《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崇川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廣泛聽取、征求意見。
四是通過走訪、調查問卷、專家論證等形式,開展《通知(征求意見稿)》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是開展合法性審查。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起草《通知(送審稿)》提請區政府審查決策。
三、主要內容
1、全區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助費用。全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為55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275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
2、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區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上級規定的標準高于我區,按照上級規定的標準執行。
3、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關于崇川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干補償方式相關事宜的會議紀要》(〔2021〕4號)及《關于明確征地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的通知》(崇川政辦發〔2023〕47號)等文件執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管轄范圍內的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按其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4、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執行。
5、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結余部分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過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統籌補齊。
